名 称: | 衡水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公共服务清单(修订) | 索 引 号: | 001068875/2017-2219432 |
发布机构: | 衡水市外事办 | 文 号: | |
主 题 词: | 服务事项 | 发布日期: | 2017年06月24日 |
主题分类: | 机关事务 | 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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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公共服务清单(修订) | |||||||||
行政权力 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确认 | 1311256001 | 归侨侨眷 身份认定 | 衡水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 侨政联络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条 ,归侨、侨眷身份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依法确认。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其侨眷身份由公证机关出具抚养公证后审核认定。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
行政确认 | 1311256002 | 归侨职工参加工作满三十年工龄退休待遇审批 | 衡水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 侨政联络科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五条 , 归侨、侨眷职工符合离休、退休、退职条件的,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和各项补贴与其他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同等待遇。其中工龄满三十年的归侨职工,退休时的退休金按照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一百发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侨办《关于归侨职工退休后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第一条:2007年7月1日以后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工龄满30年的归侨男职工、工龄满25年归侨女职工,予以发放退休生活补贴。企业归侨退休职工工龄符合上述年限,或其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予以发放生活补贴。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
行政确认 | 1311256003 |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本省内的子女和侨眷高级知识分子子女在升学、就业方面的加分照顾 | 衡水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 侨政联络科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 ,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本省的子女和侨眷高级知识分子子女在升学、就业方面享受下列照顾:(一)参加普通高考、中考和成人高考的,给予其总分增加十分的照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二)参加劳动就业考核的,给予其考核满分百分之六的照顾;参加招录国家公务员考核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三)大专院校和中等专科学校毕业生参加分配的,在发挥其专业特长的前提下,根据本人要求,可以分配到家庭所在地工作。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归侨学生、华侨子女、华侨在本省内的子女加分照顾适用于河北省内高考、中考;侨眷高级知识分子子女加分照顾适用于河北省内中考。 |
行政监督 | 1311258001 | 华侨向境内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 | 衡水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 侨政联络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一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第十五条华侨向境内捐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第二十条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参与对华侨向境内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
其他行政权力 | 1311259001 | 因公出国赴港澳手续审核 | 衡水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 外事科 | 《河北省外事管理工作若干规定》(冀字[2003]11号)第一条。第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
其他行政权力 | 1311259002 | 邀请外国人来华手续审核 | 衡水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 外事科 |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外事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冀字[2003]11号)第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
其他行政权力 | 1311259003 | 与外国建立友好城市关系 | 衡水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 外事科 | 《河北省外事管理工作若干规定》(冀字[2003]11号) 第四条第三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
其他行政权力 | 1311259004 | 授予外国友人“荣誉公民”称号 | 衡水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 外事科 | 《河北省外事管理工作若干规定》(冀字[2003]11号) 第九条第二款,授予外国友人“荣誉公民”称号,设区市提议的,由设区市政府提出请示,经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报省政府审批,“荣誉公民”证书,由省长或设区市市长签发。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
其他行政权力 | 1311259005 | 授予外国友人“人民友好使者”称号 | 衡水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 衡水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友好城市工作管理规定》(2003年修订执行)第三十一条,授予对口城市领导人、知名人士和友好人士“人民友好使者”称号,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全国对外友好协会批准后授予。“人民友好使者”证书由全国对外友协统一印制,并由全国对外友协会长签发;授予对口友好城市领导人、知名人士和友好人士“荣誉市民”称号,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
其他行政权力 | 1311259006 | 授予对口友好城市知名人士、友好人士或领导人“荣誉市民”称号 | 衡水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 衡水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友好城市工作管理规定》(2003年修订执行)第三十一条,授予对口城市领导人、知名人士和友好人士“人民友好使者”称号,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全国对外友好协会批准后授予。“人民友好使者”证书由全国对外友协统一印制,并由全国对外友协会长签发;授予对口友好城市领导人、知名人士和友好人士“荣誉市民”称号,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
其他行政权力 | 1311259007 | 友好城市间基层单位结好 | 衡水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 外事科 |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友好城市工作管理规定》(2005年修订执行)第十八条,友好城市间基层单位(如学校、医院、机场、港口等)间一般不提倡另外结好。如确有需要,按部门管理权限报中央归口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审批。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
其他行政权力 | 1311259008 | 聘请涉外顾问 | 衡水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 外事科 | 《河北省外事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冀字[2003]11号)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