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武强县李鑫浩烟花爆竹零售点存放烟花爆竹超量案 | 索 引 号: | 77130158-1/2017-2226821 |
发布机构: | 武强县安监局 | 文 号: | |
主 题 词: | 发布日期: | 2017年07月17日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督 |
武强县李鑫浩烟花爆竹零售点存放烟花爆竹超量案
武强县安监局执法检查信息公示表
被检查单位:武强县李鑫浩烟花爆竹零售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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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振兴路东、桥西街北侧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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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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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抽查 |
所属行业:烟花爆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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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科室:监察大队 |
执法人员:袁彦玲、李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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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间:2017.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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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情况 |
武强县李鑫浩烟花爆竹零售点存放烟花爆竹105箱,药量约115千克,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限制药量100千克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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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及裁量依据 |
依法对该零售点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2000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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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指令、决定或采取措施等行政行为时,已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武强县人民政府或者衡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武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