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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冀州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冀州区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3年12月14日 有效性:有效

  衡水市冀州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冀农(农药)罚决〔2023〕1号

  

  当事人:***、男、年龄74岁、身份证号:133022************、住址:******。

  2023年11月17日,我局收到河北蕴鸿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冀州区农业农村局报送的抽取小白菜样品检验报告NO.FW202301673。报告显示***的小白菜阿维菌素检测数据超标,检测结果为:0.099mg/kg,高于标准值(≤0.05mg/kg)。本机关于2023年12月5日对你涉嫌不按照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不按照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违法事实。2023年12月8日对***进行了询问并当场做了现场勘验,2023年10月12日冀州区农业农村局农安科对******菜园中的小白菜做了农产品日常抽检,并送到河北蕴鸿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当事人在小白菜收获前3、4天打了阿维菌素用于防治菜青虫,而阿维菌素的安全间隔期为5天,本机关认为你上述行为违反了《农药安全管理条例》的三十四条第三款“标签标准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之规定。

  有关事实证据:

  1、当事人身份证(图片)

  2、当事人询问笔录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4、农产品质量检验抽样单

  5、检验检测报告NO.FW202301673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8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冀农(农药)罚告〔2023〕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现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之规定并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农药部分),第13项“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初次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不按照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人民币伍佰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冀州区冀新路支行(地址:衡水市冀州区冀新西路549号)或农商银行冀州支行(地址: 冀州区和平东路66号),户名:衡水市冀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76020122*********。也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将罚没款缴至上面两个银行的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水市冀州区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