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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来源: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3年11月20日 有效性:有效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1.创业补贴。毕业学年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除外)、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项目5000元。

2.初次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包括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登记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缴费基数不超过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的10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3.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从事个体经营、网络创业以及创办小微企业可以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给予贴息政策扶持。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按照人均不超过22万元,总额最高不超过130万元掌握。自2021年1月1日起,按贷款合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贷款期内由个人(企业)承担LPR(贷款基础利率)-150BP(基点)以下部分,剩余部分由财政贴息。

4.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并登记就业,且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的,自创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

5.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含众创空间)和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按符合条件人员入驻项目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

6.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缴费基数不超过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的10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7.吸纳就业补贴。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8.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9.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占比达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最高额度300万元的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10.就业见习补贴。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和贫困县及民族县(指生源地)中职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见习期限:高校毕业生(含贫困县中职学校毕业生)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其他失业青年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见习待遇: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其中见习单位负担300元;其他失业青年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的2/3,其中见习单位负担300元。 

11.求职补贴。对毕业年度内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脱贫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残疾、烈士子女及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每人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