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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冀州区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冀州区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2年10月19日 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

  《冀州区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首次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冀州区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推进我区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发证工作,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根据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转发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操作指南(试行)》,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保护农民财产权利,促进乡村振兴,维护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

  二、目的意义

  为落实省、市有关工作部署,规范开展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根据上级相关法规政策及技术规范,制定本实施方案。

  三、政策依据

  (一)相关法规政策

  相关法规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发〔202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宅基地管理办法》《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中共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意见》(冀国土资发〔2012〕74号)等。

  (二)相关技术规范

  相关技术规范:《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国土资发〔2014〕101号)、《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37346-2019)、《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TD/T1066-2021)、《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2021修订版)》《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等。

  四、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冀州区区域内,规划区外未登记的宅基地及住宅,统一组织获取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地籍调查等材料,并在一定时期内统一组织开展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首次登记。宅基地上建造的简易房、围舍、农具房、厕所等生活附属设施,可不予调查登记。

  五、工作组织和工作流程

  (一)工作组织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以下简称“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参照总登记模式开展。区政府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乡村基层组织参与配合”的工作机制,统一组织实施。

  (二)工作流程

  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工作流程,包括已有地籍调查成果核实完善、分批组织登记发证两个阶段。

  2.1前期准备工作

  前期准备工作,由冀州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同步开展。主要包括组织准备、宣传发动、资料收集、方案制定、专业队伍落实、人员培训、表册与工具器材准备等。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工作按照省自然资源厅要求进行详细部署,落实保障经费,根据需要选取专业队伍,为乡(镇)政府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升级改造本地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增加农村宅基地登记功能,导出已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宗地不动产单元代码;组织采用已有地籍图或现势性强、分辨率高的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图件,叠加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专项整治等相关管理数据,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工作底图;整理分发地籍调查宗地档案资料、工作底图、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专项整治合账以及已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宗地不动产单元代码等;组织提前订购一定数量的不动产权证书备用。

  乡(镇)政府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工作实施计划,进行工作部署;督促村委会选派宅基地协管员参加乡(镇)工作专班;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结合工作底图梳理各村宅基地不动产单元代码,确保其唯一性和规范性。

  2.2宗地信息汇总

  乡(镇)工作专班,对照工作底图和《应登记宅基地类别及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申请材料对照清单》(附件2)《不具备登记发证条件宅基地分类清单》(附件3),以行政村、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单位初步梳理已有地籍调查宗地档案资料,检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在每宗宅基地档案封面粘贴相应清单,并用铅笔勾选清单中对应选项,在档案封面作出具体类型预标识,初步区分应登记宅基地、不具备登记发证条件宅基地宗地档案。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自然村)的,以行政村为单位梳理档案资料。集体建设用地和已完成房地一体宅基地登记宗地档案单独存放。

  《应登记宅基地类别及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申请材料对照清单》中A1:“一户一宅”,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拥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多户一宅”是指农村村民多户共用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多户住宅”是指多户居民住同一栋多层楼房。A2:“一户一宅”(可分户),是指农村村民一户虽然占有两处(含)以上宅基地,但该户内有对应数量符合当地宅基地申请和分户建房条件成员的情形。A3:“一户一宅”(其他合法使用),是指农村村民一户虽然占有两处(含)以上宅基地,但属于经依法批准或通过继承房屋、司法裁决、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调解)等合法取得的宅基地。A4:“异地建房农户使用”,是指非本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建房使用的宅基地。A5:“其他非本村集体成员合法使用”,是指非本村集体成员(含城镇居民)因合法继承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或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或进城落户的原本村集体农户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

  从已有地籍调查数据库导出不动产单元代码、权利人(户主)、农户人口、宗地面积、房屋面积、坐落、宗地四至、占地时间、建房时间、用途、权利类型等信息,结合宅基地宗地档案材料,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单位,编辑汇总形成《农村宅基地权属信息统计表》(附件4)。没有地籍调查数据库的,根据宅基地宗地档案有关信息,人工进行汇总统计。

  2.3调查结果公示

  乡(镇)工作专班制作《农村宅基地权属调查成果公告》(附件5)。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按照乡(镇)工作专统一安排,村委会组织在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信息公号栏等村民活动相对集中的地点户外张贴公告,公告期15天。未设村民小组(或自然村)的,以村委会信息公开栏张贴。公告张贴后,应拍照留档,取近景远景各1张。

  公告期间,当事人有异议的,应以书面方式向村委会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村宅基地协管员应及时记录并上报乡(镇)工作专班。对于统一地籍调查后申请宅基地新建住宅或在原宅基地翻建、改扩建住宅,当事人要求确权登记发证的,也应记录并上报。

  2.4信息核实补充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的,乡(镇)工作专班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在村宅基地协管员配合下予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对异议内容及时开展调查。

  对于权利人、界址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宅基地及房屋,以及统一地籍调查后申请宅基地新建住宅或在原宅基地翻建、改扩建住宅,应组织开展补充地籍调查,补充完善宗地档案资料。补充地籍调查,可采用简便易行的调查方法。

  对于有权属争议的宅基地和住宅,由有关村委会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权属争议后,再申请不动产登记。

  根据河北省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工作中增加山地丘陵区切坡建房调查内容的通知>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0〕126号)要求,补充开展切坡建房调查,填写《应登记宅基地权属信息统计表》(附件6)。

  通过信息核实补充,划定不动产单元代码,更新完善《农村宅基地权属信息统计表》和宗地档案有关信息,并针对新增和权属信息发生变化的宅基地组织新一轮公示,直到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为止。

  2.5调查成果入库

  乡(镇)工作专班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TD/T1066-2021)、《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2021修订版)》《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等标准规范要求,清理整合地籍调查成果资料,完成信息录入、资料扫描矢量化等数字化建库工作,建立空间数据库和属性数据库,形成标准的数据交换文件、数据字典和元数据文件,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地籍数据库统一管理。地籍调查成果已入库的,要完成信息补充录入、数据格式转换等工作,确保数据的现势性。

  2.6资料梳理归类

  乡(镇)工作专班,再次对照工作底图和《应登记宅基地类别及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申请材料对照清单》《不具备登记发证条件宅基地分类清单》,以行政村、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单位梳理宗地档案资料,用彩笔勾选清单中对应选项,在档案封面作出宅基地具体类型标识,区分应登记宅基地、不具备登记发证条件宅基地宗地档案。对于应登记宅基地,汇总形成《应登记宅基地权属信息统计表》(附件6)。

  2.7分批基层审查

  乡(镇)工作专班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应登记宅基地权属信息统计表》中宅基地及住宅,区分类型确定申请登记批次,分批组织开展村级初审和乡(镇)审查。可将A1和B类型中的“一户一宅”确定为第一批次,其他类型的应登记宅基地及住宅确定为后续批次。农村村民一户占有两处(含)以上宅基地的,由村委会引导该农户选择其中一处符合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申请登记。

  2.7.1村级初审

  根据乡(镇)统一计划安排,村委会按批次组织进行村级初审。首先,统一组织有关农户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授权委托书》,户主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中申请人一栏签字(或盖章),本村宅基地协管员在代理人一栏签字(或盖章);其次,村委会及时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所做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最后,对于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宅基地及住宅,村委会安排专人进行集中初审,初审通过的,在《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确权登记基层审查表》(附件7)村级初审意见栏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村委会印章。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内容:对于“一户一宅”、“多户一宅”、“多户住宅”,讨论申请人是否为本村集体成员、农村村民一户是否只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是否符合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住宅是否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是否经过村组公示等;对于超面积宅基地,同时讨论宅基地建房占用时间认定是否准确;对于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住宅,同时讨论新建或在原宅基上翻建、改扩建房屋时间认定是否准确;对于“一户多宅”(可分户),同时讨论该农户符合当地宅基地申请和分户建房条件成员的数量认定是否准确;对于“一户多宅”(其他合法使用),同时讨论是否属于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或通过继承房屋、司法裁决、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调解)等合法方式取得的宅基地及住宅;对于“异地建房农户使用”,同时讨论是否属于非本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建房使用的宅基地;对于“其他非本村集体成员合法使用”,同时讨论是否属于非本村集体成员(含城镇居民)因合法继承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或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文件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或进城落户的原本村集体农户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当地对“户”的认定有规定或已探索建立宅基地农户资格权认定机制的,按当地规定办理;当地未作规定的,可按以下原则认定:“户”原则上应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同时应当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根据户籍登记信息无法认定的,可参考当地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中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情况,结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对于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处理:(1)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2)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3)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可依法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国办发〔1999〕39号”文件印发后,城市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登记。每批次宅基地及住宅村级初审完成后,村宅基地协管员应将有关《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确权登记基层审查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授权委托书》,一同报送乡(镇)工作专班归档。

  2.7.2乡镇审查

  对于完成村级初审的宅基地及住宅,乡(镇)工作专班应对照工作底图和有关政策规定,按批次进行乡镇集中审查,审查通过的,在《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确权登记基层审查表》乡镇审查意见栏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乡(镇)政府印章归档。审查主要内容:对于“一户一宅”、“多户一宅”、“多户住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宅基地面积是否符合面积标准、住宅是否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是否经过村组公示等;对于超面积宅基地,同时审查宅基地面积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对于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住宅,同时讨论房屋是否符合有关登记政策规定;对于“一户多宅(可分户)”,同时审查该农户是否属于可分户合法使用情形;对于“一户多宅(其他合法使用)”,同时审查该农户是否属于农村村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住宅;对于“异地建房农户使用”,同时审查是否属于非本村集体成员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建房使用的宅基地;对于“其他非本村集体成员合法使用”,同时审查是否属于非本村集体成员(含城镇居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对于镇规划区内的宅基地,应审查是否符合镇规划;已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审查宅基地是否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对合法宅基地上住宅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位于镇规划区外且在2012年1月1日《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在2012年1月1日后建设的,或位于镇规划区内的,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本村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当地有规定的,按当地规定办理。当地未作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本村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本村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本村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当地规定标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当地规定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2.8统一代理申请

  根据乡(镇)工作专班计划安排,村宅基地协管员分批次携带《应登记宅基地权属信息统计表》和有关宅基地宗地档案材料,到当地有关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当场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统一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

  2.9批量统一受理

  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各批次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对照《应登记宅基地权属信息统计表》,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查验每宗宅基地登记事项的申请主体、申请材料,将相关信息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出具受理凭证,一并交予有关村宅基地协管员作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的凭据。受理时可对有关宅基地登记事项作简要询问,也可不进行询问。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经乡(镇)政府审查盖章的《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确权登记基层审查表》,可视为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2.10集中审核登簿

  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受理的每宗宅基地申请登记事项及申请材料,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利用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地籍数据库,按批次进行集中审核。集中审核时可不进行实地查看和调查。

  审核要点:1.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已登记。已登记的,审核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主体与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等记载的权利主体是否一致;未登记的,审核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与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中记载的主体一致;2.房屋是否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要求;3.地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地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房屋平面图、界址坐标、面积等是否符合要求;4.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公告;5.是否已进行基层审查等。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按批次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及不动产所在地村(组)同步进行公告,公告期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登记事项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制作《不予登记告知书》。公告期间当事人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核实处理。根据现有材料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登记事项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异议人有明确的权利主张,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的,不予登记,并告知当事人通过协商、行政调处、诉讼、仲裁等解决权属争议。

  因本地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尚未完成,暂时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完成登记的,登簿完成后应统一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建册归档,并及时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2.11统一核发证书

  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每宗宅基地登记事项不动产登记簿,如实、准确填写不动产权证书,加盖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每批次所有应登记宅基地缮证工作全部完成后,统一组织向有关村宅基地协管员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予登记告知书》。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收回受理凭证,填写《不动产权证书发放领取表》(附件8)。

  村宅基地协管员统一领取每批次不动产权证书和《不予登记告知书》后,交乡(镇)工作专班集中管理。按照乡(镇)工作专班计划安排,有关村委会统一组织向有关申请人统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予登记告知书》,做好相关记录,填写《不动产权证书发放领取表》,并对不予登记的申请人做好有关政策宣讲解读工作。

  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除可以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不得向群众收取测量费、登记费等费用,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六、附则

  (一)对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后2009年至202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施行前,占用农用地及未利用地建房占用的应登记宅基地,由区自然资源部门统一组织技术力量进行汇总统计,依法办理有关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城市规划区和尚未统一组织开展宅基地房地体化首次登记区域,因继承、赠与、转让、征收、退出等权属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中复合利用宅基地或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及住宅,群众提出登记申请的,应充分利用已有地籍调查成果,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房地一体宅基地日常登记。

  七、时间进度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2年9月-2022年10月)。

  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办理政策,做好充分准备。

  (二)落实部署阶段(2022年10月-2022年11月)。

  加强组织实施,持续推进工作,明确调查队伍,落实工作经费,组织完成城市规划区外的每个乡级行政区域内至少两个行政村房地一体宅基地批量登记颁证为目标,选择典型村庄先行开展试点工作,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为全面开展登记奠定基础。

  (三)全面实施阶段(2023年)。

  根据国家自然资源部、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相关文件,按照程序,全面铺开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工作,基本实现“应登尽登、应发尽发”。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副区长任组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财政、各乡镇等单位组成的“房地一体首次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的政策研究、组织协调、措施保障等工作。

  (二)严格规范登记。要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规章规范和土地确权政策要求,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依法确权,规范登记。因农村问题多而复杂,通过“一区一策”,加快推进登记发证。

  (三)落实经费保障。财政部门要落实经费保障,将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收费管理规定,除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媒体平台,采取通俗易懂、简单明了的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加强工作宣传、政策解读和技术培训,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附件:1.冀州区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名单.docx

             2.应登记宅基地类别及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申请材料对照清单.docx

             3.不具备登记发证条件宅基地分类清单.docx

             4.农村宅基地权属信息统计表.docx

             5.农村宅基地权属调查结果公告.docx

             6.应登记宅基地权属信息统计表.doc

             7.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确权登记基层审查表.docx

             8.不动产权证书发放领取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