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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政府暨区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冀州区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1年11月13日 有效性: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政府暨区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区政府暨区政府办公室制发文件。包括冀州政函、冀州政字、冀州政办发、冀州政办字等公文(区政府报衡水市政府暨衡水市政府办公室的请示、报告,区政府报区人大常委会的议案,区政府向衡水市有关市局或兄弟县市区政府的行文除外)。
  2、区政府领导分工、工作规则、政务活动。
  3、区政府工作报告、重要会议、重点工作、人事任免。
  4、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信息。
  6、《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开等公开形式。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政府:http://www.jizhou.gov.cn。
  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地点:区档案馆、区图书馆。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夏季时间:下午2:30-5:30)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区政府将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区政府暨区政府办公室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区政府办公室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一)受理申请机构
  受理机构名称:衡水市冀州区政府办公室法规科;
  办公地址:衡水市冀州区冀新西路239号;
  邮政编码:0532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夏季时间: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0318-8610162。
  (二)申请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填写《衡水冀州区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衡水市冀州区政府网站下载,也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申请表》复制有效。申请人申请与个人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出示或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区政府办公室法规科,当场提出申请。
  2、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等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9、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10、本机关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根据第三方意见和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情况进行答复。
  11、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由本机关牵头制作的,本机关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1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共公开申请处理。
  (四)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21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