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饶阳镇 分 局)

来源:饶阳县药监局 时间:2024年02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饶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饶市监处罚〔20247

当事人:饶阳县剪尚理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124MA0A38Q509

住所(住址)河北省衡水饶阳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13112419**********

2024年1月3日,执法人员对饶阳县剪尚理发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理发店经营的化妆品“闪钻香水调香免冲洗补水柔顺喷雾”1瓶,已超过使用期限,经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化妆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本局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该理发店经营者王**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1月11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饶阳县剪尚理发店于2021年3月3日从衡水市桃城区双友美容美发用品商店购进“闪钻香水调香免冲洗补水柔顺喷雾”2瓶(限期使用日期:2022年3月24日),购进价格15元/瓶,标注销售价格20元/瓶。至2024年1月3日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上述化妆品共计售出1瓶,剩余1瓶尚未售出,因未取得当事人已售出的化妆品是否超过限用日期的相关证据,故无法认定违法所得。本案货值金额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王**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3.对王**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存在;

4.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进货查验台账1张,证明涉案化妆品的购进渠道和数量。

2024年1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饶市监罚告[2024]1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置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应当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闪钻香水调香免冲洗补水柔顺喷雾”1瓶,并给予当事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具有从轻处罚的情形,参照《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从轻情形第5项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具有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 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闪钻香水调香免冲洗补水柔顺喷雾”1瓶;
  2.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河北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阳支行,地址:饶阳县平安西路409号;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饶阳支行,地址:饶阳县人民西路119号;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银行饶阳支行,地址:饶阳县人民西路98号;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农业银行饶阳支行,地址:饶阳县繁荣北街21号;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饶阳县支行,地址:饶阳县人和东路86号;代收机构名称: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阳支行,地址:饶阳县富强南街16号;代收机构名称:饶阳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地址:饶阳县人和西路106号)任一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网上银行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饶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饶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饶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