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饶 市监 处罚 〔2024〕38号 | 饶阳县大尹村镇卫生院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饶阳县大尹村镇卫生院 | 049584133027813153 | 2024年3月14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饶阳县大尹村镇卫生院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后,至2024年3月2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卫生院仍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 罚款10000元。 | 饶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0日 | 35.行政处罚决定书 - 副本.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