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饶阳县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4年01月26日 有效性:有效
饶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检查信息公示表
被检查单位:李志明
地 址: 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饶阳镇邵家村一区7号
执法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案件来源:执法检查
所属行业:烟花爆竹
执法处室:危化科
执法人员:王曙光 李艳君
检查时间:2024年1月25日
检查
情况
2024年1月25日,衡水市桃城区公安局移交,李志明非法销售烟花爆竹,价值人民币850元。
处理结果及裁量依据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条裁量幅度(较轻),决定给予你作出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50元(捌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指令、决定或采取措施等行政行为时,已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饶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饶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