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明非法销售烟花爆竹案

来源:饶阳县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4年01月26日 有效性:有效

  饶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检查信息公示表

被检查单位:李志明

地      址: 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饶阳镇邵家村一区7号    

执法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案件来源:执法检查

所属行业:烟花爆竹

执法处室:危化科

执法人员:王曙光  李艳君

检查时间:2024年1月25日

检查

情况

2024125日,衡水市桃城区公安局移交,李志明非法销售烟花爆竹,价值人民币850元

处理结果及裁量依据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第二款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部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幅度(较轻),决定给予你作出处人民币20000元(万元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50元(捌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指令、决定或采取措施等行政行为时,已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饶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饶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