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饶阳县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4年01月03日 有效性:有效
饶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检查信息公示表
被检查单位: 饶阳县万泉烟花爆竹厂
地 址:河北省饶阳县端午村东
执法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
案件来源:执法检查
所属行业:烟花爆竹
执法处室:危化科
执法人员:王曙光 李艳君
检查时间:2024年1月2日
检查
情况
1、饶阳县万泉烟花爆竹厂南、北库区存放非本厂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
处理结果及裁量依据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条裁量幅度(一般),决定给予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指令、决定或采取措施等行政行为时,已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饶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饶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