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意见

来源:桃城区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9年01月10日 有效性: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12月10日印发,为全面做好《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意见》的学习贯彻工作,进一步健全我区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现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认真抓好学习宣贯工作。各乡镇办、各部门要掀起《规定》宣贯的热潮。2019年1月底前,通过举办各类培训班、研讨会、巡回宣讲等形式,分批组织行业部门、基层网格员和社会单位有关负责人进行集中学习,推动各界掌握《规定》的主要内容,准确把握条文的具体内涵和要求,明晰自身的职责和承担的法律责任,真正将《规定》运用于指导具体工作中。同时,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规定》,营造良好宣传氛围。

二、持续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各乡镇办、各部门要结合《规定》实施,推动落实领导责任,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组织领导,确保消防经费保障、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和消防装备等建设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强化社会消防治理、地方消防法制建设等工作。要充分发挥消防联席会议议事平台作用,加强部门间会商研判、联合整治、信息互通机制。各职能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排查治理,深化行业领域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督促单位特别是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等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照《规定》规定,持续加强“四个能力”建设,提高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水平。

三、全面做好国家机构改革期间的消防工作。根据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消防部队已经于今年10月9日退出现役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根据河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做好转制过渡期间消防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要充分发挥消防安全委员会作为消防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的作用,主动指导协调行业部门及时分析研判当前的形势,科学统筹,部署消防工作。区消防安全委员会要主动担当,在应急管理部门成立前及时向当地主要领导请示、报告有关消防的重大事项。公安派出所继续履行消防监督和消防宣传职能。涉及消防行政拘留和消防刑事案件办理工作,按照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转制过渡期消防工作的通知》(冀公传发[2018]418号)文件落实,对消防行政拘留、涉嫌构成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案件,由消防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四、切实深化消防安全治理。要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形势分析研判,找准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紧盯“高低大化”、“老幼”、“三合一”、电动自行车等高风险点和老旧住宅、城中村等区域问题,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落实政府挂牌督办和清单治理。要将整治纳入政府民生工程、为民办实事项目,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落实居民楼楼长制、重要时段重点区域值守巡更、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停放、出租屋及合用场所安装简易消防设施等措施,不断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

五、不断夯实火灾防控基础。要抓住《规定》实施的有利契机,结合新型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和老城区改造、产业布局调整,推进“十三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落实。加强消防队站、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车辆装备器材建设,因地制宜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构建“一站多点,以点覆面”的城乡消防力量体系。积极推进“智慧消防”建设,推广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打造一体化、扁平化和智能化的消防安全管理模式。推动石油化工等火灾高危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和工艺处置队,提高应对石化灾害事故能力。

六、强化消防考评问责。健全考核评价机制,提请当地政府逐级签订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开展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并强化结果运用,推动将考核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落实消防工作报告制度,各乡镇办每年要将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情况向区政府作专题报告。强化问责追责,对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完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加大对较大以上和有影响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力度,依法依纪逐级追究责任。公安机关要加大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办理力度,依法追究火灾事故中有关人员的责任,切实增强全社会消防法制观念。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