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桃城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

来源:桃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3年06月29日 有效性:有效

桃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桃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桃城分局

关于划定桃城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

通    告

为加强燃气管理工作,保证桃城区燃气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燃气服务水平,保证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年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划定桃城区燃气工作管辖范围内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现予以公布:

一、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是指为保证燃气设施安全,避免因有关单位或个人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以及进行爆破、取土、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等外部作业,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或损坏燃气设施而在燃气设施周围划定的一定区域。
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一)各类管道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分别为:高压、次高压管道管壁两侧各6.5米内,中压管道管壁两侧各1.5米内,低压管道管壁两侧各0.7米内。
(二)其它各类燃气场站、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51102-2016)等有关规范执行。
(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燃气设施的相关行为有更严格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燃气设施实施保护。
三、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按《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五)种植深根植物;
(六)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四、对地埋敷设的燃气管道,应清除上述保护范围内的深根植物和占压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架空敷设的燃气管道,应清理可能影响管道安全的树木、临建、危墙、电力通信电缆等,不得在有燃气管线的附近燃放烟花爆竹。
五、建设工程确需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获取准确的周边或地下燃气设施现状资料,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由燃气经营企业指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六、 燃气经营企业要按照《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 153—2010),设置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农村燃气要根据实际环境,加密加大标识标志的设立,标识标志的设置要符合《农村气代煤工程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并对易遭受车辆或者其他外力碰撞的燃气设施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不得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等。
八、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的,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燃气管理条例》予以处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桃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桃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桃城分局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