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 00106900X/2018-2372221
发布机构: 衡水市财政局 文  号: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 2018年08月17日
主题分类: 财政 有效性: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确保国家及我省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落实到位,以强化政策落实情况督导检查、查处整治各类乱收费问题、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为手段,健全收费项目动态管理机制和乱收费投诉举报查处机制,全面巩固收费清理改革成果。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国家省各项收费政策举措落地。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省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同时要密切关注收费政策调整情况,在收到各类收费政策文件2周内通过官方网站等方式及时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实施收费目录清单管理。每年在省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后,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及时跟进,2周内在本部门官方网站予以转发;未有官方网站的县级财政部门须2周内在本级政府官方网站发布。同时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公众微信号、报刊等媒体等方式,宣传收费目录清单。
  三、切实做到收费政策信息公开透明。各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执收部门(以下简称执收部门)要在收费场所、部门官方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名称、具体收费标准、举报途径(电话、网站、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责任人、责任领导等信息。政策信息发生变化时,要在收到文件后2周内公示。
  四、加大力度查处整治乱收费问题。一是发布乱收费投诉举报方式。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每年发布本级举报乱收费问题方式(电话、电子邮箱等)。二是准确界定查处整治范围。重点查处整治以下行为: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收费单位被撤销或者收费项目被撤销后不终止收费;收费不出具财政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国家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收费;其他违反收费政策的行为。对于因收到政策文件晚而导致的多收费问题,须于收到文件起2周内完成整改,否则视为乱收费。三是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对各类乱收费问题线索,必须建立台账并按程序予以查证;经确认属实的,要立即组织整改,由问题单位确定问题责任人和责任领导,并移交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实施问责。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审计部门沟通,掌握审计工作中发现的乱收费问题线索;要通过受理群众举报、组织专项检查、财政票据稽核等方式,发现查处乱收费问题。对于省市移交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的乱收费问题线索,要立即组织力量予以调查,并按要求及时反馈查证处理情况。四是夯实执收部门责任。各级执收部门是防范乱收费问题的第一责任人,对于本部门的乱收费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查找问题原因,对问题责任人和责任领导按规定予以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当地财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五、加强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督导检查。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执收部门的政策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每年统筹上级和本级相关工作要求适时进行督导检查,依法处理执收部门违法违规行为。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情况及相关资料。
  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