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衡水市监察局 索 引 号: 001069106/2012-61267
发布机构: 衡水市监察局 文  号: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 2012年07月05日
主题分类: 监察 有效性:
衡水市监察局
中共衡水市纪委
衡水市监察局
关于在全市涉企行政执法部门
推行“3+4”监管机制的意见(试行)
(2012年3月13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优化发展环境精神,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涉企执法检查、处罚行为,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本着抓关键环节,建长效机制的原则,决定在全市涉企行政执法部门推行“3+4”监管机制。
一、建立三项行政执法内部制约机制
1执法活动程序规范制
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制是指,行政执法部门遵照权力制约原则,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制定行政执法审批流程和相应的保障机制,形成制度化、常态化的执法程序,避免执法行为的随意性。执法程序的设计要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范、责任明晰、优化流程、提高效率的原则。
2、行政处罚“调查、审理、执行”分离模式的制衡机制
行政处罚“调查、审理、执行”分离模式是指行政处罚的各重要环节相对独立运行,形成互相监督的权利制约机制。一般调查人员办案过程中,只负责搜集证据、调查案件具体情况,不对所办案件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案件的处罚决定由指定科(室)审核把关后审批作出,复杂案件和涉及重大行政处罚的处罚决定由集体讨论后作出;处罚决定由专门部门执行。
3执法活动全程留痕管理制
执法活动全程留痕管理制,是指整个执法过程要建立文本和电子两种工作台帐,便于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执法部门须对每一项行政执法事项建立工作台帐,台帐的主要内容包括执法时间、执法人员、执法对象、执法内容及方式、执法依据、执法结果、回访结果等基本信息,对每项执法活动的执法过程、执法效果等进行全过程记录。部门监察室须定期进行台帐检查,同级监察机关也将不定期抽查评比。
二、强化四项行政执法外部监督机制
1、执法活动备案制 
行政执法备案制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到规模企业开展执法检查之前,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后,须将有关情况报送同级监察机关备案。
(一)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全市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规模企业进行行政执法检查的,为备案监督的范围对于进行例行执法巡查的,应当每半年编制一次工作计划,报送同级监察机关备案,同时应每半年报送一次总的巡查情况。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到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须在检查前3个工作日,将执法检查的相关情况报送同级监察机关备案。对于涉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内容的群众举报、投诉或具有突发性、上级临时指定性等应急或保密性行政执法行为,由于时间紧迫来不及或保密要求不能提前备案的,可先进行执法活动,执法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同级监察机关备案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对象和内容、检查依据、检查人员组成等。执法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实施检查的单位须将检查情况、发现问题和处理结果,报送同级监察机关备案。
(二)涉企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本《意见》所指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主要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金额在2万元以上,以及依照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听证的。对需要实施重大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在作出处罚决定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监察机关备案。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主要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
以上两种备案由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单位或主管部门,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报送同级监察机关。
2、执法过程公示制
执法过程公示制是指,行政执法部门须在“政府网站”本部门“政务公开栏”中开设专项,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公示行政执法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和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一)执法基本信息公示。行政执法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行政执法职权目录、行政执法职权流程、执法依据、执法主体资格、需要被执法对象提交的材料目录及文本式样、监督方式、投诉渠道、咨询电话等。
(二)执法活动信息公示。执法活动信息公示主要包括:行政执法检查公示,公示内容为每次执法检查活动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对象和内容,检查原因及依据,检查结果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违法企业名称、主要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决定、处罚结果等。公示时限为每次执法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工作计划进行执法巡查的不再公示。
3、执法终结回访制
执法终结回访制是指,行政执法活动结束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如果被执法对象没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由同级监察机关或该执法部门的纪检监察组织选取部分执法项目,通过函访或者上门回访的方式征求被执法对象的意见,主要内容包括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无违法违纪情况、对执法结果的意见及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等。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组织回访结束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回访情况向同级监察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备案。
4、执法全程跟踪制
行政执法全程跟踪制是指,对涉及省、市重点项目的执法活动或者重大执法活动,同级监察机关将选取部分重点项目,派专人参与执法活动的全过程。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市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行政执法中的具体问题,按本《意见》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细化各项制度,不断推进行政执法监管制度化和工作机制化。
(二)强化责任,认真抓好落实。各级监察机关负责对本《意见》有关要求进行督促、检查和落实,做到市县联动,合力推进。各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监督和管理作用,指定专人负责本《意见》所涉及的备案、信息公示、台帐建设及其他工作,指导、督促本部门执法科室和下属执法单位及本系统严格执行本《意见》的各项规定。市环保局、国土局、质监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等部门,要在今年6月底之前健全完善“3+4”监管机制并规范运行,其他系统和部门要在9月底以前健全完善“3+4”监管机制并规范运行。
   (三)严明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市纪委将于5、6月份对各县市区及市直部门落实《意见》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不落实本《意见》要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10号)、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9号)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对于“按规定进行具体行政行为备案的”和“不按期报告行政执法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于“超越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和“以权谋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没有按要求时限和形式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