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衡水市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001068824/2016-2037609
发布机构: 衡水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 衡政办字〔2016〕108号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 2016年08月22日
主题分类: 有效性: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衡水市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衡政办字〔2016108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衡水市推进

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老龄办制定的《衡水市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711

(此件公开发布)


衡水市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

市卫生计生委   市民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城乡规划局    市老龄办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河北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64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以下简称医养结合),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养老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2017年,进一步优化全市医养结合资源配置,5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80%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挂号、优先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建立健全养老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括乡镇卫生院,下同)或其他医疗机构签约服务机制,逐步提升基层医疗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力争到2020年,每千名老年人口养老病床达到35张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支持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鼓励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等医疗机构,规模较大的开展康复、医学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基本标准的申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优先予以审核审批,并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范围。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监督,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和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开展疾病预防、营养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

(二)支持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开展养老服务。加快发展为老年人服务的医疗机构,逐步形成涵盖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和综合医院等在内的多层次健康养老服务体系。各县医院要确定部分老年病床,有条件的要开设老年病科;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机构的作用,鼓励其根据需求增设老年养护、临终关怀病床,提高康复、护理床位占比。医疗机构面向老年人开展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应当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定,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民政部门予以优先受理;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医院内设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政策扶持。

(三)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各县市区制定医疗卫生和养老相关规划时,要充分考虑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同等享受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优惠政策。要精简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支持社会力量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等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

(四)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县级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下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与1-2所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确定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服务项目、服务方式以及责任与义务等事项(优先与已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范围的医疗机构签约);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为养老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落实敬老优待政策,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优先满足65岁以上老年居民和社区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在明显位置设置老年人和计生特殊家庭优先标志;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预约就诊服务,缓解老年医疗护理供需矛盾。

(五)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依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村基层网络,通过优质服务鼓励居家老人与家庭医生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居家老人提供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巡诊、社区护理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规范为居家老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可通过社会购买、第三方保险、居民自费等方式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其他医疗机构购买。

(六)突出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特色。支持养老机构开展融合中医健康管理的老年人养生保健、医疗、康复、护理服务,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可设置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诊室。鼓励中医医院采取自建、托管或与养老机构开展协作等多种形式,探索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模式。市、县中医医院要确定部分老年病床,充分发挥中医药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大力开发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系列服务产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进医养结合工作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及时制定出台推进医养结合的政策措施、规划制度和实施方案。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卫生计生、民政、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建设的规划衔接,制定完善医养结合机构及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标准规范并加强监管;财政部门要落实相关投入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范围;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的土地供应;城乡规划部门要统筹规划医养结合机构的用地布局;老龄工作部门要做好入住医养结合机构和接受居家医养服务的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县市区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要在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研究制定养老服务和社区服务信息惠民政策,鼓励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抓好试点示范,确定冀州区、武邑县、阜城县作为试点示范县区,其他县市区也要至少确定1个示范点,探索医养结合的有效形式。

(三)推进医养结合专业队伍建设。要研究制定养老机构医护人员的定向培养、合作培养和针对性培养政策,强化人才保障。养老机构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部门统一管理,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完善薪酬、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建立医养结合人才队伍的轮训机制,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卫生计生人员培训规划。

(四)加强督导和规范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以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情况、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无缝对接程度、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将医养结合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度考核内容,确保如期完成工作目标。市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将任务层层分解细化,落实到岗到人,强化督查指导;要密切跟踪各地工作进展,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