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关键岗位人员更换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 001068859/2018-2359264
发布机构: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  号: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 2018年07月18日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关键岗位人员更换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提高各方工程质量管理人员质量意识,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关键岗位人员更换行为,依据《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规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许可和项目建设阶段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建市〔2014〕1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工程质量管理关键岗位人员更换要求如下:

  • 本通知所说的工程质量管理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申报表(二)工程质量管理关键岗位人员资格审查表》中的人员,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各专业质量检查员、取样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见证员;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等。

二、工程质量管理关键岗位人员更换,应严格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时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完善质量责任人信息登记表。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需要更换的,应填写《工程质量管理关键岗位人员更换备案表(一)》(附件1),注明原备案人员情况、拟更换人员情况、人员更换原因、单位意见等,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到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四、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因下列情形确需更换的,应填写《工程质量管理关键岗位人员更换备案表(二)》(附件2),注明原备案人员情况、拟更换人员情况、人员更换原因、建设单位和有关单位意见等,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报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持《工程质量管理关键岗位人员更换备案表(二)》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许可发证机关)备案。人员更换备案情况需报监督机构存档。

    1  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2  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失误、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不宜继续从事现场管理工作,发包方要求更换的;

    3  非本单位原因工程项目延期开工或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

因人员调动不在本单位从业的。

五、施工项目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项目监理机构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因上述有关原因确需更换的,应填写《工程质量管理关键岗位人员更换备案表(一)》(附件1),注明原备案人员情况、拟更换人员情况、人员更换原因、建设单位和有关单位意见等,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到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六、各单位拟更换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等不得低于原备案人员。施工项目部更换人员的比例不得超过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总数的50%。

、项目经理及项目部成员、总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监理部成员在承建保障性安居工程期间,不得承担其他建设任务,并不得中途更换。

八、工程质量管理关键岗位人员更换时,应就所负责的工作进行交接,交接记录(附件3)应内容完整,签字齐全。

另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附件登记的其他各项内容未经发证机关许可,不得擅自变更;如发生变更,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罚。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79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