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和承接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01068859/2019-2467580
发布机构: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  号: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 2019年07月31日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和承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

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及6月10-12日住建厅廊坊培训会议精神,参考河北省其他地、市的做法,为确保移交和承接工作的平稳顺利,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 组建建设工程消防工作专门工作机构

1、市、县(区)两级均成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共同组建建设工程消防工作专门工作机构,在住建部门负责消防审查和验收的人员和编制到位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管领导牵头,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目前,市级工作机构已经组建完成并着手开展工作,工作地点在市行政审批局306房间,市级工作机构在负责本级建设工程消防的同时,负责对各县(市、区)建设工程消防工作的指导,各县(市区)也要抓紧成立相应的组织。

2、工作人员组成:建议由住建局业务人员、原消防负责设计审核及验收的人员共同组成。

二、相关工作要求

1、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项目,消防救援机构以消防技术建议函的形式告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本级专门工作机构协助下,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加盖印章后送达申请单位。

2、未受理的项目,由行政审批部门受理,本级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等工作,提出消防技术书面意见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加盖印章后送达申请单位。

3、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中,对涉及的相关消防违法案件,由专门工作机构出书面建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4、工作中所形成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档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消防救援机构可派员协助。

5、在国家住建部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出台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参照现行消防法规标准执行,确保工作有序衔接。

6、建立工作周报告制度,各县、市(区)专门工作机构及时总结移交承接工作情况,于每周一将上周工作情况报告上级工作专班。

三、关于消防遗留问题

对于已通过消防审核,还没有验收的工程,由本级专班督办并履行验收职能,由住建部门加盖公章出具验收意见。对于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建议专门工作机构出具整改通知,经整改后提出复验申请,本级专班履行复验职能,由住建部门加盖公章出具验收意见。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