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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枣强县城乡居民医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特殊病管理办法(暂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 2018年01月31日 【字体:

枣强县城乡居民医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特殊病管理办法(暂行)

     一、申请办理慢性病人员范围:参加枣强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员。

     二、门诊特殊病病种。

    (一)门诊普通慢性病包括:慢性心功能衰竭、心脏支架术后、心脏起搏器安置术后、心脏搭桥术后、高血压(有心、脑、肾、眼底并发症之一)、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糖尿病(合并有并发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肌无力、甲状腺功能异常(甲亢、甲减)、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精神类疾病、风心病、心肌梗塞、慢性肾炎、癫痫、活动性结核病、帕金森氏病、器官移植术后治疗(仅限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肾病综合征、脉管炎

    (二)门诊重症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血友病、终末期肾病、重症精神病

  三、慢性病鉴定需提交以下资料: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近两年来乡级及以上医院相关病种的住院记录、慢性病诊疗及购药记录、医院诊断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由县扶贫办出具的贫困人口身份证明。

    四、慢性病鉴定程序及鉴定办法。

    (1)普通慢性病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者凭本办法第三条慢性病鉴定资料可随时提出鉴定申请,由医院组织专家当月进行鉴定审批。

    (2)门诊重症疾病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者凭本办法第三条慢性病鉴定资料可随时提出鉴定申请,医院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审批。

    (3)终末期肾病(尿毒症)患者做到随时申报随时鉴定。

    (4)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原有慢性病持证人员和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患者直接认定。

    五、慢性病治疗:慢性病人员可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对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不能满足就医购药需求的,可选择县外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与本病种相符的专科定点医疗机构。

    在医保目录范围内,使用与该病种相符合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治疗。定点医疗机构接诊医师必须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延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慢性病患者取药量至2个月以内。

   六、支付标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普通慢性病在门诊就医购药(不包括各项检查及其他治疗),不设起付线,封顶线为6000/年,报销比例75%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重症疾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封顶线为15万元/年,医疗费用报销比例90%

咨询电话:3018-8222608